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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令】聲請人需要什麼證據才可以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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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lished: 2022-08-31T02:10:45.000Z
- Updated: 2026-08-27T11:19:10.000Z
- Author: CHIU TEJU
- Tags: 家事案件, 雜談, 保護令, 聲請人, 證據, 通常保護令, #Migrated-1787829493723, #wp, #wp-post, #Import 2026-08-27 19:18

# 一、保護令的項目一共有下列幾種：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三)命遷出住居所；(四)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五)決定動產使用權(例如：汽機車)；(六)決定子女暫時監護；(七)定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地點及方式；(八)定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地點及方式；(九)命給付租金或扶養費；(十)命交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十一)命完成處遇計畫；(十二)命負擔律師費用；(十三)禁止查閱相關資訊等項目；(十四)性影像相關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1&flno=14&ref=chiulawyer.com))

註：112年有修法，針對私密性影像部分有做新規定，以防止親密伴侶間之散佈等事。

# 二、當你是聲請人，要聲請通常保護令，想要請求法院命相對人須遵照以上相關命令時，你可能需要兩種證據：

## (一)相對人為侵害事實的證據：

例如：**至警局提告家暴傷害(要做筆錄)、醫院驗傷單**(**醫院會拍照、開正式驗傷單**)**、子女目睹糾紛發生、子女也因此受暴(開正式驗傷單)、相對人一直在你工作場所尾隨你(證人或照片)、相對人騷擾你原生家庭的家人(家人作證)、相對人在家即難以控制情緒(錄音、照片或報警)，以及發生前揭事情時直接報警**。

## (二)持續發生之事實或有危險之虞：

伴侶相處難免吵架，吵架一時失去理智，也是會有，但保護令的作用在於防範將來可能會有不能挽回的情況，所以通常保護令的核發，設定了一個要件，就是「**必要性**」，而所謂必要性，**一般來說就是這家暴事實會持續發生或是會有持續發生的危險，所以在這個情況下，法院才會核發通常保護令**，所以你要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除了前面相對人為侵害事實的證據之外，還可能需要一定期間內相對人行為皆有危險的狀況。(當然，如果真的有危險，性命最重要，這也是我一直奉勸自己當事人的，畢竟安全第一，不要為了聲請通常保護令，讓自己生命冒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