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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業雜談】離婚時的探視方式怎麼寫？越詳細越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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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lished: 2023-08-14T17:13:01.000Z
- Updated: 2026-08-27T11:18:55.000Z
- Author: CHIU TEJU
- Tags: 家事案件, 雜談, 探視權, 會面交往, 監護權, #Migrated-1787829493723, #wp, #wp-post, #Import 2026-08-27 19:18

只要你們之間有小孩，在離婚時，免不了都要針對小孩子的親權（就是俗稱的監護權）及會面交往方式（就是俗稱探視）跟另一方討論，而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方式一般來說是怎麼樣的呢？

#### 一、一般的會面交往方式：

如果你是選擇去法院裁判離婚，或是調解離婚，他們都會有一套既定的會面交往模板（多數人稱「公版」），「公版」的會面交往方式包含：**週間每天都有固定電話或視訊的時間、每兩個禮拜接小孩回家同住一個週末、春節假期平分輪流在雙方家過節、寒暑假多給非同住方幾天相處時間，以及撥三個國定假日給非同住方跟孩子一起過**。

然而如果你的工作型態或是你們的狀況（例如：父母住所相距甚遠）不允許以上的會面交往方式，或是你們雙方對於孩子有其他的考量，還是一方過去有家暴的狀況，可能就要做出特殊的會面交往方式。

#### 二、特殊的會面交往方式：

做特殊的會面交往方式，你要考量：

##### 1、雙方是否有能力遵守會面交往方式：

不管是時間還是能力都要考量進去，例如：有沒有時間顧小孩、有沒有空接送、有沒有能力照顧，這些都是需要深思的，不然最後雙方還是會為了小孩怎麼探視、有沒有照顧妥當而吵架。

##### 2、小孩未來的狀況：

小孩大了，每週上安親班、才藝班、補習班等等的時間都固定了，你可以很簡單的規劃會面交往時間；但小孩還小，他可能有各種親子活動、上課時間還不一定，你要接送都要考慮到他未來的「行程」可能會變動。

##### 3、孩子的意願：

在青少年成長階段，到一定年紀後，對於父母的依附會逐漸降低，轉而尋求同儕等人支持，而孩子成長到一定年紀，他們也會有獨立思考的能力，想嘗試不同的事物，而有自己的事務，所以法院建議16歲之後，會面交往需要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不能勉強。此外，在16歲之前，除非有特殊的情況（例如家暴）或是孩子跟非同住方極度不熟，不然都該遵守會面交往方式。

##### 4、其他事項：

例如，一方曾對另一方家暴，需考量安全性；一方住於國外，需考量時間、地點限制及拐帶可能性；一方只有同居人，沒有親屬可以照顧，那可以讓他同居人照顧、接送嗎，這些零零總總的都要考量進去，不僅是為了自己的權益，也是為了孩子的利益。

#### 三、那不管是「公版」的會面交往方式，還是特殊的會面交往方式，既然要想得那麼多，是不是寫詳細一點比較好呢？

##### （一）詳細是多詳細？

一般來說，法院的「公版」會面交往會寫到誰接、誰送、地點在哪、時間，從小到大要怎麼樣，寫得清清楚楚，但很多當事人會嫌麻煩，畢竟雙方要花很久時間討論，而且極可能會有意見不合的時候，結果又陷入吵架的迴圈。

##### （二）那一定需要這麼詳細嗎？

不一定，視情況而定。視什麼情況呢？視你們離婚後能否放下「仇恨」而定，假設你們於婚姻關係中吵得越兇、對於孩子的親權、會面交往吵的不可開交，而且對於孩子有各種堅持，那建議會面交往方式訂的越詳細越好，除了讓雙方協（ㄔㄠˇ）議（ㄐㄧㄚˋ）的空間減少外，大家只要行禮如儀，照著會面交往方式做，其他不用多說。

但如果你們就算離婚後，還是良好的合作父母，有「共親職」的精神，那我想或許可以不需要那麼詳細，可以再彈性一點，畢竟你們知道重點不是時間，而是孩子的感受及照顧。

以上會面交往撰寫的要點及小知識，如果有更進一步的問題，歡迎與我預約諮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