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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小知識】什麼是「由家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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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lished: 2023-08-02T05:38:26.000Z
- Updated: 2026-08-27T11:19:02.000Z
- Author: CHIU TEJU
- Tags: 家事案件, 雜談, 家事, 由家分離, #Migrated-1787829493723, #wp, #wp-post, #Import 2026-08-27 19:18

家是安心的避風港，不管在外受到怎樣的委屈，你都有一個地方，永遠可以讓你回去，但每個人的家中不是都必然和樂，有的會有奇怪的親屬妨害家中安寧；有的會有不肖子女啃老，面對這樣的家人，那該怎麼辦呢？這時就可以向法院起訴，用實務上較為少見的「由家分離」訴訟命他們離家。

#### 一、「由家分離」的規定及要件：

我國民法規定，所謂「家」是一個親屬團體，而這個團體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存在（民法第1122條~~，會規定這個也很奇妙~~），當家屬成年時，就可以請求由家分離，所以小孩長大後，自然可以離開家中，而不受拘束。而家長對於已成年的家屬，在有正當理由時，也可以請他們由家中分離（民法第1128條），那請人「由家分離」需要什麼要件呢？  
（一）請求者要是「家長」：所謂「家長」，是家中的領頭羊，通常就找家裡輩份最高的人，如果輩份都一樣，就找最年長的（民法第1124條），而**這個訴訟必須要由「家長」提出，不然有敗訴的可能**。（例如：臺南地院107年度家訴字第5號）

（二）被請求者要是「家屬」：而「家屬」就是「家」這個團體裡，扣掉「家長」以外的其他人。

（三）被請求者要是成年人。

（四）需要有「正當理由」

如果在具備以上條件後，「家長」依法請已成年的「家屬」由家分離時，「家屬」不為所動，則「家長」即可提起訴訟，藉由法院來使公權力介入，但前面的「正當理由」又是什麼呢？

#### 二、「由家分離」在訴訟上曾被認可的正當理由：

（一）**未能分擔「任何」家計或是對家人不聞不問**（屏東地院108年度家聲字第14號、新北地院104年度家聲字第25號）。

（二）**有能力在外生活，平常很少回家，但在家即常因居住相處問題爭吵**（南投地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33號）。

（三）**有工作能力，但在家遊手好閒，且因居住相處問題常有紛爭**（桃園地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34號）。

（四）**在家未維護家中環境，致家中環境髒亂不堪，因此雙方居住相處上常有紛爭**（臺北地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72號）

（五）**相處不良，家屬間爭吵不休，使家長不得安寧**（士林地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59號）。

由前面的判決理由，可以知道：其實「由家分離」的正當理由，**多數是因為那個「家屬」在家中實質上未有「共同生活」意思，而無法與家中成員互相親愛，反而在家中是個破壞家庭秩序和諧的角色**。

就「由家分離」的說明如上，如想要進一步瞭解訴訟及案件的蒐證方式，請再與我預約諮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