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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版】家暴法全解析：律師教你保護令聲請的5大步驟與法律攻防
- URL: https://www.chiulawyer.com/-e3-80-902026-e5-b9-b4-e7-89-88-e3-80-91-e5-ae-b6-e6-9a-b4-e6-b3-95-e5-85-a8-e8-a7-a3-e6-9e-90-ef-bc-9a-e5-be-8b-e5-b8-ab-e6-95-99-e4-bd-a0-e8-81-b2-e8-ab-8b-e4-bf-9d-e8-ad-b7-e4-bb-a4-/
- Published: 2026-03-06T15:32:28.000Z
- Updated: 2026-08-27T11:18:30.000Z
- Author: CHIU TEJU
- Tags: 家事案件, 保護令, 家暴, 暫時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 #Migrated-1787829493723, #wp, #wp-post, #Import 2026-08-27 19:18

聲請保護令，於113年的核發率，不到聲請數的六成。

不是因為家暴沒發生。

而是因為準備不夠。

我做家事案件這麼久，看過太多當事人走進法院，手上拿著一疊訊息截圖；開庭時說得哭天搶地，最後保護令還是沒拿到。

原因很現實——不外乎是：

證據沒整理好、法官看不懂；陳述太情緒化、重點沒講清楚；或是其實還不符合法律要件，就急著去聲請，結果被駁回，反而讓對方知道你的底牌。

保護令不是只要去聲請就會過的。它是一場需要準備的程序。

這篇文章，我會用律師的角度，告訴你聲請保護令的五個關鍵步驟，還有我在實務上看到最多人犯的錯誤。讓你面對家暴，不再求救無門。

# 壹、保護令的法律基礎：先搞清楚你的狀況符不符合

##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定義：比你想的範圍還廣

很多人以為「家暴」就是被打。

但法律上的家暴，遠不只這樣。

依照[《家暴法》第2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1&flno=2&ref=chiulawyer.com)，家庭暴力包含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

簡單說，分三種：

### （一）身體暴力

毆打、踢、呼巴掌、燙傷、咬、拉頭髮……這些最直觀。

還包含遺棄、虐待、妨害自由、性侵害。

這類暴力舉證的方式大家都懂，像是：驗傷單、照片、錄影等，都是有效可以證明的證據。

### （二）精神暴力

這是最常見、但也最難舉證的類型，像是：

1、言語虐待：長期侮辱、謾罵、吼叫、威脅要傷害你、你家人或寵物，甚至「我要把你的東西砸爛」。

2、心理控制：監視、跟蹤、竊聽、長期冷漠、刻意孤立你的社交圈、限制你出門。

3、性虐待：強迫發生性關係、強迫觀看色情影像。

這些行為的共同點，是「加害人透過這些手段控制你」。

### （三）經濟暴力

這個是以錢作為控制工具。

像是：強制要求你交出薪資、不給生活費、禁止你工作；強迫你借款、當保證人、移轉財產。 簡單說，只要是「強迫你做財產上的行為，讓你的權利受損」，都算。

## 二、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家暴法第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1&flno=3&ref=chiulawyer.com)規定了適用範圍。很多人以為只有夫妻可以聲請，其實不是。

以下這些關係都適用：

- 配偶或前配偶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包含未婚同居、前男女友）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父母、子女、祖父母等）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兄弟姊妹、堂表兄弟姊妹等）
-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就是俗稱的「恐怖情人」條款，[家暴法第63之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1&flno=63-1&ref=chiulawyer.com)）

104年的修法，把沒有同居的親密伴侶也納入了。所以就算你們只是交往、從沒住在一起，一樣可以聲請保護令。

## 三、保護令有三種，差別在「速度」與「程序嚴謹度」

很多人不知道保護令分三種。搞清楚這三種，才知道自己應該走哪條路。

| **類型** | **緊急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
| ------ | ------------------ | ----------------- | ----------------- |
| 聲請時機   | 生命、身體隨時可能遭受侵害的緊急狀況 | 通常保護令審理中，法院職權核發   | 一般正常聲請            |
| 聲請人    | 警察、檢察官、地方主管機關      | 被害人、警察、檢察官、地方主管機關 | 被害人、警察、檢察官、地方主管機關 |
| 核發程序   | 原則不開庭，4小時內核發       | 原則不開庭（若需開庭，代表有疑慮） | 必須開庭審理            |
| 有效期限   | 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為止**  | 2年以下，可聲請延長        | 2年以下，可聲請延長        |
| 重點     | 最快，但只能由公務機關聲請      | 填補等待通常保護令的空窗期     | 效力最完整，程序最嚴謹，需充足證據 |

本文後續主要討論「通常保護令」，因為這是一般人最常走的路。

# 貳、聲請保護令的五大步驟：律師實務全攻略

通常保護令的核發比例大概是七成。

感覺很高？但這代表還有三成人失敗了。

我看過太多人在這五個步驟的某一環出問題，導致保護令沒拿到。每一步都有眉角，讓我一一告訴你。

## 步驟一：蒐集證據（這是最關鍵的一步，也是最多人搞砸的地方）

沒有證據，縱使發生再可怕的事，法官也難以核發保護令。

我在實務上看到最常見的兩個問題：

第一，「截圖截了一堆，但沒有整理，就這樣塞給法官」。

法官每天看幾十個案子，你丟給他一百張沒有標示的截圖，他除了沒有義務幫你整理，他也看不懂你想表達的是什麼意思。這樣的證據，效果大打折扣，只是平白無故讓法官駁回你的聲請。

第二，「等到很嚴重了才開始蒐證，前面的都沒有了」。

所以我一直跟當事人說：**當你「覺得不對勁」的時候(請注意這個時間點！！)，就要開始蒐證了。**不要怕麻煩、不要等到很嚴重再說，要蒐證要早！

以下是常見的幾種證據：

**(一) 數位證據**

像是LINE、Facebook、簡訊裡的騷擾、恐嚇、辱罵對話，務必保留完整對話記錄，如果要截圖，也要包含「時間」(這很重要，曾經在開庭時，法官就直接跟對造說，**「你截這些圖，是哪時候的對話？」、「你沒有時間，我要怎麼判別？」、「不要當法官都沒有看這些內容，這些是最基本的」**！)。

除了截圖外，也建議用「備份」功能保存整段對話，最不濟也要用螢幕錄影。

此外，錄音、錄影是最直接的證據。你也在場的情況下，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為了做為證據原則上是合法的。(註：**請練習隱密錄音的方式**，**以免激怒對方造成更嚴重的傷害**。市面上有很多隱密錄音器材可以考慮。)

**(二) 實體與醫療證據**

發生肢體暴力後，盡量在**脫困後第一時間前往醫院，向醫師表明是遭受家暴，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詳列傷勢、發生時間及原因。

遠離危險後，**拍攝身上的傷痕、被破壞的物品、現場狀況**，並傳給信任的親友做**備份**。

**(三) 官方紀錄與人證**

曾經報警的話，報**案紀錄都可以作為證據**。若有**社工**定期關懷，也可能作為佐證。

目擊者的證詞很有用，家人、鄰居、同事、朋友都可以。沒有目擊者，知悉此事的人也可能有幫助（**這部分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是否有效**）。

## 步驟二：撰寫聲請狀（法官想看什麼，跟你想寫的不一樣）

聲請狀是**讓法官理解你狀況的最重要文件**。

一份有效的聲請狀，需要讓法官看到三件事：

### 1\. 家庭暴力確實發生過

把家暴事實**寫清楚**：人事時地物，越具體越好。

不要只寫「他很常打我」，要寫「000年0月0日晚上(**時間**)，他(**人**)在客廳(**地點**)用拳頭打我(**人**)的頭部(**事**)，造成我右眼眶瘀青，我有去某某醫院就診，診斷證明書如附件」。

### 2\. 家庭暴力反覆發生

這一點很多人忽略。

如果只有一次家暴事實，法官有時候會認定這是「偶發事件」、「一時情緒失控」，然後駁回。

所以，你必須在聲請狀裡，呈現**這家暴的情況在不同時間點有發生過**，例如：「在000年0月0日，他曾經在街上辱罵我，並且打我巴掌，當時有報警」，不需要每次都有完整證據，但至少要在時間軸上說清楚，這種類似狀況發生了幾次、什麼情況、盡量找出證據。

### 3\. 未來可能再發生（核發的「必要性」要件）

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關鍵。

如果家暴發生了，但你們已經完全沒有任何接觸可能（例如他要永久移民，你也要去其他國讀書），法院可能認為未來再發生的可能性太低，不需要保護令(這個在實務上有發生過就是兩人間隔太遠，所以駁回的)。

所以，聲請狀裡要強調**未來雙方仍可能接觸的情境**，例如：

- 還沒離婚
- 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會有會面交往的問題
- 工作場所相同
- 住在同一個社區

## 步驟三：遞狀與程序準備

聲請通常保護令，**可以去警察機關報案聲請，也可以自己備齊證據直接向法院遞狀**。

幾個重要的事情：

費用：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全部免費（[家暴法第10條第3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1&flno=10&ref=chiulawyer.com)）。

社工陪同：法院受理後通常會有社工聯繫，可陪同開庭，提供心理支持。

提前閱卷：開庭前建議主動聲請閱卷，看法院有沒有調閱其他證據，以及對方有沒有提出新的主張或答辯。

## 步驟四：開庭審理（法庭上的攻防）

**通常保護令一定要開庭**。這一關，是很多人最緊張的地方。

- **你可以要求「隔別訊問」**

如果你擔心跟對方面對面，可以在**聲請狀上註明希望隔別訊問**，或是收到開庭通知後**直接打電話問書記官**。法院會用時間或地點的方式，把你們分開。

- **開庭陳述的準備**

法官很忙，他可能只看訴狀不一定會問你，但如果問到你，**你要講的東西要提前整理好**。

有情緒是正常的，我不會要求你開庭不能哭，但你必須在情緒之外，把「人事時地物」交代清楚。

這點很重要：**開庭前把你要說的事情寫下來，包括發生時間、地點、對方做了什麼、你的反應、有沒有人在場、有沒有去就醫、有什麼證據**——這些都準備好。

- **對方的常見抗辯**

加害人在開庭時通常有三種反應：

1. **否認**：「她說謊」、「證據是偽造的」、「沒有證據且與事實不符」，這個是大宗，畢竟證據蒐集不是很簡單，如果沒有一槍斃命的證據，「否認」是加害人最常用的一招。
2. **說是偶發**：「只有那一次，我是被激怒的」，在沒有反覆發生的狀況下，是可能被駁回的。
3. **說沒有必要性**：「我已經搬去很遠了，不可能再去找她」、「我沒有去他媽媽家騷擾過他」

針對這三種抗辯，你在聲請狀和開庭陳述裡，就要先預想辦法、說法提前應對。

- **律師能幫你做什麼**

律師可以幫你**釐清事實、挑選有力證據、撰寫聲請狀、閱卷、針對對方的抗辯提出反駁，並在開庭時陪同陳述意見**，而有人問，「我都已經有警察、社工幫我，這樣還不夠嗎？」老實說，不一定，除了一翻兩瞪眼的案例，**其他模稜兩可的案件，他們就不一定能做出正確的評估，進而去說服法院，而這時就是律師的功用了**。

但有一點要說清楚：**事實部分法官會問你本人，律師不能代替你說。但律師可以在旁邊幫你補充、確保你說的話在法律上的論述是完整的**。

## 步驟五：保護令的准駁

開庭結束後，法院會在一定時間內做出裁定。

如果核發保護令，雙方通常會由警察機關通知，並送達正本。這不只是一張紙，這是國家公權力正式告訴對方：**不准再靠近你**。 如果駁回，你有十天可以提起抗告。抗告需要明確指出原裁定的錯誤，專業性較高，建議找律師協助。

# 參、保護令可以命令對方做哪些事？以及後續的法律程序

很多人只知道保護令可以「禁止對方接近」，但其實法院可以根據你的聲請和個案情況，核發多達14種不同效果的命令**(**[**家暴法第1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1&flno=14&ref=chiulawyer.com)**，其實有16款，但實際上是14種)**。

這些你都可以依據自己的狀況聲請：

-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任何形式的肢體、精神或經濟暴力。
-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最常見的類型，直接切斷雙方不必要的聯繫
- **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遠離令，通常是100公尺，住家、學校、工作地點都可以列入
- **命遷出住居所**—就算房子是對方的，法院仍可命令他搬出去
- **命交付生活或工作必需品**
- **命暫時行使子女親權，或命交付子女**
- **命給付相關費用**—包含住所租金、子女扶養費、醫療費用，若拒絕依據保護令支付，即構成違法
- **命完成處遇計**畫——戒癮治療、心理治療、親職教育等
- **禁止查閱戶籍、學籍等個人資料**
- **禁止重製、散佈、播送性影像**
- **命交付或刪除性影像**
- **命移除已上傳至網路的性影像**
- **命負擔律師費用**（極少見，但存在）
- **其他必要命令**—法院可依個案情況裁量

重點是：**你要在聲請狀裡明確寫出你需要哪幾款命令，並說明原因**。法院不會自動幫你把每款都核發。

## 後續的法律程序：抗告、撤回、撤銷

這三個詞常被混用，但在法律上完全不同意思。

- **抗告**

不管是你或[加害人](https://www.chiulawyer.com/%e3%80%90%e6%b3%95%e5%be%8b%e5%b0%8f%e7%9f%a5%e8%ad%98%e3%80%91%e9%80%9a%e5%b8%b8%e4%bf%9d%e8%ad%b7%e4%bb%a4%e7%9a%84%e6%95%91%e6%bf%9f%e7%a8%8b%e5%ba%8f-%e7%9b%b8%e5%b0%8d%e4%ba%ba%e7%af%87/)，對裁定結果不服，都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後10天內**提起抗告。

抗告理由必須明確**指出原裁定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的錯誤。時間短、專業性高，建議找律師處理**。

- **撤回**

在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前」**，你可以不附任何理由撤回聲請，結案。

- **撤銷**

在**保護令「已經核發之後」**，你覺得已經沒有必要，可以向法院**「聲請取消」**。

法院會開庭讓雙方到場，確認撤銷的理由。不是聲請了就一定成功。

# 肆、保護令跟離婚、監護權（親權）的關係

## 一、保護令在離婚訴訟中的作用

家暴可以說是民法[第1052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flno=1052&pcode=B0000001&ref=chiulawyer.com)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即等同於「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當法院核發保護令，就等於法院已認定加害者有家庭暴力的事實。這在裁判離婚的訴訟中，是非常重要的依據。

除此之外，受害者還可以依[民法第1056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56&ref=chiulawyer.com)，在離婚訴訟中請求損害賠償，包含精神上的損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二、保護令對監護權的影響

法院在決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法律上叫「親權」）歸屬時，最高原則是「子女最佳利益」。

[家暴法第4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1&flno=43&ref=chiulawyer.com) 

規定：若加害者有家暴事實，且法院已核發保護令，法院「推定」其不適合取得監護權。

這裡要注意一個字：**「推定」**。

**推定不等於確定。在司法實務上，確實有被核發保護令後，仍然取得監護權的案例**。所以如果對方說「就算你聲請了保護令，孩子還是我的」，請不要輕信，但也不要誤以為拿到保護令就一定能拿到監護權。

## 三、保護令對探視權（會面交往）的影響

若相對人有家暴記錄，法院可能會限制其探視時間及方式，或要求在第三方（例如社工或親友）的監督下進行探視。

# 結語：保護令不是「一張沒用的紙」

我在諮詢中常常聽到當事人說：「律師，你覺得我聲請得過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於你準備得夠不夠。

很多人在家暴中待太久，已經習慣了那種無力感，覺得做什麼都沒用。

但**保護令不是一張沒用的紙。它是法律賦予你的武器——透過國家公權力，明確告訴對方：不准再靠近，否則就是刑事犯罪。**

**過程或許不容易，但它是你重建安全的第一步。**

如果你看完這篇文章，還是不確定自己的狀況是否符合聲請條件，或是不知道從哪裡開始準備，[請再加Line與我預約諮詢](https://www.chiulawyer.com/about-us/)。 我可以幫你評估現有的證據，以及下一步最適合怎麼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