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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戶違反規約罰錢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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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lished: 2022-03-30T07:42:34.000Z
- Updated: 2026-08-27T11:19:15.000Z
- Author: CHIU TEJU
- Tags: 雜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Migrated-1787829493723, #wp, #wp-post, #Import 2026-08-27 19:18

現代人多住於公寓大廈，住在一起即會發生很多糾紛，而不少這種社區用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做出決議，拘束社區全體居民之行為，例如：**寵物不落地、禁止社區內吸菸、樓梯間不得堆置雜物**等，違反的話將要**罰錢**。如果住戶違反了規約或是區權會決議，真的可以罰錢嗎？有法律效果嗎？

我國司法實務就這個問題並非有固定見解，而有以下幾種不一樣的說法：

#### 一、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無效：

有幾個判決是認為：這種影響人民權益之事項，應由法律或是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才得以限制，如果同意可以這樣的方式罰錢，等於法治社會下有私人執法之可能，所以**除非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都同意，不然不可以由多數決之方式強行課與未同意者法律所無之義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士小字第1571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雄小字第53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店小字第1100號、)。

所以上面的判決也得出一個結論：**如果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那才有效**。

#### 二、區權人會議的決議不是規約，無效：

有幾個判決則是認為：系爭大樓就社區內停車位之使用為管理之約定及違反約定之處罰，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項第4 款既明定得以規約定之，且**規定對於住戶違反規約約定應負之義務之處理方式，非經載明於規約，不生效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雄小字第2885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湖簡字第1824號)

上面的判決結論是：**要在規約內規範處罰方式，這樣才有效**。

#### 三、在沒有違背善良風俗的情況，規約或是區權會決議，有效：

又有數個判決認為：住戶規約係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共同遵守之事項，此屬私法自治之範疇，**非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均非法所不許**。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係多數區分所有權人經由集會之方式，由同一內容之「多數」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性質上屬法律行為中之合同行為（協同行為），**合同行為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先前約定之要式做成決議，對不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亦具有拘束力，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做成之「罰款」決議，包括被告在內之區分所有權人，縱有反對者，仍受拘束**。

原則上，**個人是比較傾向第二種看法，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認為「違反義務的處理方式」應規定在規約內，否則無效，所以在罰則不過於侵犯個人權利、禁止事項為普羅大眾所肯認的情況下，只要將罰則規範在規約內即應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