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檢察署訊問過後,檢察官如果沒有給被告不起訴處分書或是緩起訴處分書,那就可能會有起訴書或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那什麼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又需要注意什麼呢?

一、他的性質就跟起訴書一樣:

當被告在偵查中自白、案件情節簡單(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第1項及第4項),檢察官可以做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建請法院做簡易判決處刑,而他的效力跟起訴書一樣(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

二、但有以下不同的特點:

(一)法院收到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原則上不用開庭。

(二)法院收到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可以立即給被告簡易判決(法官收到隔天就可以判決)。

(三)簡易判決可以緩刑或是可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及拘役及罰金
(簡單的說就是很輕)

三、對被告的影響:

如果沒有注意時間,收到後沒有請求第一審法院開庭,那被告就無法在第一審法庭上辯駁或是請求減刑,會直接收到一個第一審判決,如果不服,只能再上訴第二審請求救濟(等於你白白浪費一個審級)。

四、對告訴人的影響:

告訴人如果想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依法規定,告訴人可以在檢察官起訴後至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當然,也包含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為之,但如果第一審的法官用簡易判決馬上處理完案件,而被告又沒有上訴,這時因為刑事程序已經結束了,告訴人就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這樣就要多繳一筆裁判費用,甚至有遲誤請求權消滅時效之可能。

五、所以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你該幹嘛?

請馬上找律師諮詢,依據你的情況,看看是否應立即提出訴狀請求法院開庭,還是要按兵不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