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Content Index
> Fetch the complete content index at: https://www.chiulawyer.com/llms.txt
> Use this file to discover other available public pages before exploring further.

# 關於孩子的親權，法院是怎麼決定的？
- URL: https://www.chiulawyer.com/-e9-97-9c-e6-96-bc-e5-ad-a9-e5-ad-90-e7-9a-84-e8-a6-aa-e6-ac-8a-ef-bc-8c-e6-b3-95-e9-99-a2-e6-98-af-e6-80-8e-e9-ba-bc-e5-88-a4-e6-96-b7-e7-9a-84-ef-bc-9f/
- Published: 2022-03-15T09:01:12.000Z
- Updated: 2026-08-27T11:19:20.000Z
- Author: CHIU TEJU
- Tags: 家事案件, 監護權, 親權, 離婚, 離婚相關, #Migrated-1787829493723, #wp, #wp-post, #Import 2026-08-27 19:18

>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了法院審酌孩子親權時的判斷標準，但是寫的很簡單，而法院又真的只會這樣判斷嗎？

所謂孩子的親權，就是一般人會說到的監護權，離婚的時候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就會需要了解這個部分，而法規上規定在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

>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但是法院真的就只有這些判斷標準嗎？事實上不是，除了以上的判斷標準，還有以下各種常見的標準：

一、**幼兒從母原則**：當未成年子女還是嬰幼兒時，會被認為比較需要媽媽撫育，所以這個部分會被認為媽媽適宜擔任親權人，但事實上這個原則違反男女平等原則，有點過於僵化。

二、**子女意思尊重原則**：當未成年子女成長時到一定歲數(七歲以上)，原則上有表達自己意見的能力，這時就必須要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三、**現狀維持原則**：為了子女身心健全，法院會比較不希望未成年子女所在的環境或是親權人有較大的變動。

四、**手足不分離原則**：如果有兩個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通常會希望他們判給同一個親權人，理由在於在手足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對於其身心健康較為有利。

五、**父母適性比較原則**：主要是針對父母雙方的各種條件做比較及評估，包含：經濟能力、身體性格、經濟狀況、照顧的意願、能力、經驗、支持系統(就是後援拉)、照顧情況及對子女未來的照顧計畫等等(非常多內容)。

六、**主要照顧者原則**：在婚姻關係存在時，誰主要負擔子女的照顧義務，不只是扶養費的多寡，重點在於陪伴小孩子的時間及教養小孩子。

七、**善意父母原則**：夫妻離婚多數都有怨懟，但現在是牽涉到未成年子女的教養，此時是否能夠維持善意，與另外一方合作，就是判斷有無符合善意父母的方式，例如：依據能力提供較多的扶養費、不跟小孩說對方壞話、給對方比較多的探視時間、不把小孩子藏起來不給對方看等，這些都是實務判決常見的判斷因素。

雙方無法繼續夫妻關係，不管誰對誰錯，既然都走到終點，那請好聚好散。子女未來是否身心健康成長，不在於你們是否有婚姻關係，而在他們是否有真正關愛他們的爸媽，所以還請各位爸媽莫將自己對於對方的情緒帶入子女照顧的部分，以合作父母代替對抗及敵意，畢竟兩人離婚最無辜者，莫過於所生養的子女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