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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一定要知道的四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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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lished: 2022-02-28T15:56:43.000Z
- Updated: 2026-08-27T11:19:25.000Z
- Description: 這篇文章簡單介紹了離婚前你所需要知道的四個重點，讓你閱讀完就可有一定的概念。
- Author: CHIU TEJU
- Tags: 家事案件, 離婚, 離婚相關, #Migrated-1787829493723, #wp, #wp-post, #Import 2026-08-27 19:18

> 這篇文章是給有意離婚的人做參考用的，而離婚前你需要了解以下幾件事情。

### 壹、離婚的方式及條件

離婚方式分為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

第一個協議離婚只要兩個人談好條件(~~如果談不成當然就沒辦法~~)，在符合法定格式之下(【[民法第105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50&ref=chiulawyer.com)】**夫妻和兩個證人一起在離婚協議書文件上簽名，之後一起到戶政機關登記**)就可以離婚了；而調解離婚，則是**經過調解程序後，雙方同意了離婚的方案，在法院簽下了調解筆錄**，之後，等收到正式的公文就可以「自己」拿著公文去戶政換發身分證。

最麻煩的就是裁判離婚，你要去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是對方有**法定的十種離婚事由**(請參閱：[民法第1052條第1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52&ref=chiulawyer.com))或是**對方的情況有前面十種以外的重大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2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52&ref=chiulawyer.com))，導致你們的婚姻關係難以維持，這時你才有可能以法院裁判的方式離婚。

### 貳、未成年子女問題(一)：親權、主要照顧、會面交往

婚姻要開始很簡單，要結束則是有很多事情要考量，除了離婚本身之外，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小孩。而小孩的問題，除了很現實的扶養費，還包含了：親權(**就是常聽到的監護權**)、主要照顧者、會面交往方式(**就是常聽到的探視權**)。

一、親權：

一般人常說的監護權，在父母跟小孩的關係中就是「親權」([民法第1055條第1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55&ref=chiulawyer.com))，法院裁判裡你會看到類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這麼~~冗~~長的字句就是在說「親權」了。而親權一般分為「單獨」或是「共同」(人家說的單獨監護或是共同監護就是這個)，但多半在申請護照、銀行帳戶、簽署醫療及學校文件等辦理小孩重要文件的場合或是小孩犯錯惹事時才會有它存在的意義。當你是「單獨」，自己簽名就好；如果是「共同」，則需要雙方簽名。

二、主要照顧者：

兩人離婚後，因為小孩尚未成年，還沒有謀生能力，所以小孩多半總是要在爸爸或是媽媽中選一個人一起住，而**跟小孩一起住的那一方**就是小孩的主要照顧者。

三、會面交往方式：

剛剛前面說明了主要照顧者，那**沒有同住的一方則可與孩子有一定的時間會面交往**(就是一般人說的探視)，而會面交往方式，如果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當然最好，但如果沒辦法，司法實務有一定的制式會面交往方式，而你們可以依據這個方式做適度調整。

> 【司法實務常見的會面交往方式：非同住方可以一個月在兩次週末帶孩子回家過夜、週一到週五可以電話或是視訊方式聯繫孩子、節日可以挑選幾個會面、過年及暑假可以增加會面交往時間】

### 未成年子女問題(二)：扶養費

照顧小孩是很疲累的事情(~~你不知道就代表你沒小孩或是你沒自己照顧過~~)，而除了要承擔孩子的教育、陪伴，還有負擔孩子的各項費用，所以主要照顧者真的責任重大。而因為小孩還小，需仰賴父母扶養，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也需要支付扶養費用([民法第1116條之2](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16-2&ref=chiulawyer.com))。

> 一般來說扶養費用的數額：以未成年子女所住的該縣市的每人每月平均支出除以二，再視情況調整多寡。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很多人都說夫妻離婚後財產應該一人分一半，但這個說法有點不太正確，正確的分配方式應該是：**離婚的雙方先計算各自的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多半是薪水，繼承、贈與的不算)，多的減掉少的，再除以二，就是婚後有償財產多的人要給對方的數額**(原文請參照[民法第1030條之1](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30-1&ref=chiulawyer.com))，而這個數額如果交給法院裁判，又可依據相關的情況來做些許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