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金額沒有全國統一公定價,法院原則上會先參考子女居住地當年度(現行採114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性支出,再綜合父母經濟能力、子女實際需求與教育階段等因素酌定;給付期間原則上到子女成年(18歲)為止,即使成年後仍在就讀大學,實務上多數見解仍傾向認為已具備一定謀生能力,不會自動延長給付,除非能證明子女確實無法維持生活。
一、扶養費怎麼算?1個基準+多項調整因素
(一)法律依據: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法院實務上多將其定性為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的「保護及教養」義務,性質上稱為「生活保持義務」,就是說:即使父母沒有多餘的資力,原則上也要犧牲自己的生活水準來扶養子女。這跟後面第三段會談到的「一般親屬間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的要件)性質不同,這也是為什麼父母扶養未成年子女,不需要額外證明子女自己沒有謀生能力。
(二)扶養費的計算基準
至於具體金額怎麼抓,原則上,法院最常引用的基準,是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像是114年度(最新一年)全國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為28,513元;以本所所在地區為例,臺北市36,654元、花蓮縣22,413元,兩地落差超過6成,這代表扶養費不能套用單一全國數字,一定要按子女實際居住地區去查。
但如果扶養義務人本身經濟狀況屬於中下、甚至是列冊的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那法院也可能例外地改用衛福部公告的「最低生活費用」作為主要基準,而不是逕採平均消費支出(像是近期最新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號等等的裁定),這種情況下算出來的金額通常會低於平均消費支出。
除了上述基準之外,法院還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進行加減:
1、父母的經濟能力
法院不只看父母的固定薪資,也包含其他收入,像是:不動產、存款、投資收益,而司法實務,對於年輕力壯、有工作能力的父母,即使目前沒工作或是收入偏低,仍常被認定應該可以找到相當的工作,而具備扶養能力。
2、父母之間是否曾經有扶養費約定
這類約定原則上不能拘束未成年子女依自己固有的扶養請求權,另行向法院請求更高扶養費金額,但如果有扶養義務的爸媽已經依據約定支付扶養費,這部分金額應可從應負擔總額中扣除。
3、未成年子女是否有特殊身心健康狀況
如果未成年子女有長期就醫、復健或特殊教育需求(常見的如:遺傳疾病、生長早療問題),這些額外支出多數會被納入計算並向上酌增;但有時,就算符合條件,法院仍會把未成年子女已經領取的社會福利或保險給付一併算入,而不會酌增太多。
4、未成年子女人數
法院不會單純用「乘以人數」計算,同一段婚姻中有多個子女同住時,共同生活會有規模經濟(可分攤水電、居住等固定成本),但也不會因為手足多就把金額壓得不合理低,仍須確保每個孩子的生活需求都被實際滿足。
5、未成年子女的年齡與教育階段
雖然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各階段花費差距很大,但多數判決未針對不同年齡層訂出系統化的階梯金額,只有極少數判決,會依學齡前、國小、國高中、大學等階段分別遞增金額。此外,順道一提,因為父母之財力,使小孩早已就讀私立學校多年,此部分的扶養費勢必有調整空間。
6、已經請領的社會福利或補助
這點目前實務上見解並不一致。
多數判決認為,社福補助的目的是減輕育兒負擔,不是用來減少父母的扶養義務,所以不會扣除;但也有不少地方法院會將已領取的補助款,直接從扶養費中扣除。實際上會怎麼認定,仍要看承辦法官與個案情況而定。
7、父母雙方對扶養方式的意願
法院原則上會尊重父母雙方,基於協議所達成的安排,但雙方合意的扶養費金額,並不會絕對拘束法院,如果協議內容,顯失公平或未真正照顧到子女需求,法院仍可能另行酌定金額。
二、扶養費要給到幾歲?成年、在學、無法自立3種情況
自112年1月1日起,民法將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扶養義務,原則上也提前到未成年子女年滿18歲為止。但「滿18歲就扶養義務馬上消滅」並不是絕對的,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人必須「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才有權利受扶養,實務上會依下列三種情況個別認定:
(一)情況一:已成年且有謀生能力
這是通常的狀況:子女年滿18歲,客觀上已具備工作、獨立維持生活的能力(像是:已進入職場、有穩定收入),扶養義務原則上在此時消滅,義務人可以拒絕給付或聲請減少扶養費。
(二)情況二:已成年但仍在學
法院對「子女還在讀大學,是否可以繼續請求扶養費」這事,實務上採取保守立場。
「還在讀書」並非代表父母就要支付扶養費,因為重點在於:子女有沒有「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的狀況。換句話說,「還在讀大學」不等於「無謀生能力」。真正會被法院認定為無謀生能力而准予延長的情況,通常是子女另有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工作維持生活,例如身心障礙、重大傷病等,這種狀況才可能有「無謀生能力」的可能。
(三)情況三:因身心障礙等原因無法自立
承前面所述,如果子女因先天或後天的身心障礙、重大傷病,客觀上難以維持生活自理能力,扶養義務可能沒有年齡上限,只要持續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的要件,父母的扶養義務就會持續存在,這種情況常見於身心障礙子女的長期扶養安排。
實務小提醒:如果希望子女成年後,在就讀大學期間,仍能取得對方給付的扶養費,與其等到子女成年後才向父母主張「還在讀書」,還不如在離婚協議或調解程序中,明確把「扶養費給付到子女完成大學學業(或某個特定年齡)為止」寫進離婚協議書內容,這樣會比用訴訟方式去請求扶養費容易許多。
三、子女長大後,反過來要付父母扶養費嗎?
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這一條文不分尊卑親等、也不分方向,父母對子女、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在法律上是同一個條文、同一種性質的義務。
但要特別注意,依民法第1117條第1項,一般情況下受扶養權利人必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才能請求扶養;但同條第2項規定,這個「無謀生能力」的限制,在直系血親尊親屬(也就是父母)身上並不適用。也就是說,父母要向子女請求扶養費,只需要證明自己「不能維持生活」,即使父母客觀上仍有工作能力,也不影響請求扶養的權利,這跟子女受扶養時的要件,並不相同。
另外,民法第1118條規定,扶養義務人如果因負擔扶養義務導致自己無法維持生活,原則上可以免除扶養義務;但如果受扶養權利人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就是父母)或配偶,法律只允許「減輕」,不能完全免除。
四、常見問題
Q1 扶養費一個月大概多少錢?
沒有全國統一金額,法院會先參考子女居住地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114年度全國平均約28,513元,臺北市約36,654元,花蓮縣約22,413元),再依父母經濟能力與子女實際需求調整。
Q2 沒有固定收入或是家管,扶養費怎麼算?
法院看的是父母的整體經濟能力,包含非固定收入、不動產、存款等,也會考量學經歷、健康狀況來推估潛在的賺錢能力,不是只看有沒有正職。
Q3 小孩滿18歲還在讀大學,還要付扶養費嗎?
原則上扶養義務到18歲為止;法院實務對「還在讀書」能否繼續給付,採取保守立場。除非能證明子女確實無謀生能力(像是:身心障礙等客觀原因),才有機會。若希望念大學期間仍有扶養費,建議在離婚協議或調解時明確約定給付到完成學業為止。
Q4 扶養費有沒有全國統一的計算公式?
目前沒有,法院是個案審酌,具體的主張和舉證都很重要。
Q5 子女可以拒絕扶養年邁父母嗎?
扶養義務是民法規定的雙向法定義務,故要拒絕扶養沒這麼簡單,但如果父母過去對子女有重大虐待、遺棄或其他讓子女受到重大侵害的情形,子女仍可以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這種狀況的難度在於「舉證」)。
結語
扶養費的金額從來不是一個固定公式就能算完,而是需要把未成年子女子女實際居住地區的生活水準、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未成年子女的年齡與教育階段等因素放在一起評估。如果您正在協商或準備扶養費相關的請求,歡迎與我們聯繫,一起檢視您個案中最適合主張的金額與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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