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護令,於113年的核發率,不到聲請數的六成。
不是因為家暴沒發生。
而是因為準備不夠。
我做家事案件這麼久,看過太多當事人走進法院,手上拿著一疊訊息截圖;開庭時說得哭天搶地,最後保護令還是沒拿到。
原因很現實——不外乎是:
證據沒整理好、法官看不懂;陳述太情緒化、重點沒講清楚;或是其實還不符合法律要件,就急著去聲請,結果被駁回,反而讓對方知道你的底牌。
保護令不是只要去聲請就會過的。它是一場需要準備的程序。
這篇文章,我會用律師的角度,告訴你聲請保護令的五個關鍵步驟,還有我在實務上看到最多人犯的錯誤。讓你面對家暴,不再求救無門。
壹、保護令的法律基礎:先搞清楚你的狀況符不符合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定義:比你想的範圍還廣
很多人以為「家暴」就是被打。
但法律上的家暴,遠不只這樣。
依照《家暴法》第2條,家庭暴力包含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
簡單說,分三種:
(一)身體暴力
毆打、踢、呼巴掌、燙傷、咬、拉頭髮……這些最直觀。
還包含遺棄、虐待、妨害自由、性侵害。
這類暴力舉證的方式大家都懂,像是:驗傷單、照片、錄影等,都是有效可以證明的證據。
(二)精神暴力
這是最常見、但也最難舉證的類型,像是:
1、言語虐待:長期侮辱、謾罵、吼叫、威脅要傷害你、你家人或寵物,甚至「我要把你的東西砸爛」。
2、心理控制:監視、跟蹤、竊聽、長期冷漠、刻意孤立你的社交圈、限制你出門。
3、性虐待:強迫發生性關係、強迫觀看色情影像。
這些行為的共同點,是「加害人透過這些手段控制你」。
(三)經濟暴力
這個是以錢作為控制工具。
像是:強制要求你交出薪資、不給生活費、禁止你工作;強迫你借款、當保證人、移轉財產。 簡單說,只要是「強迫你做財產上的行為,讓你的權利受損」,都算。
二、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家暴法第3條規定了適用範圍。很多人以為只有夫妻可以聲請,其實不是。
以下這些關係都適用:
- 配偶或前配偶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包含未婚同居、前男女友)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父母、子女、祖父母等)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兄弟姊妹、堂表兄弟姊妹等)
-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就是俗稱的「恐怖情人」條款,家暴法第63之1條)
104年的修法,把沒有同居的親密伴侶也納入了。所以就算你們只是交往、從沒住在一起,一樣可以聲請保護令。
三、保護令有三種,差別在「速度」與「程序嚴謹度」
很多人不知道保護令分三種。搞清楚這三種,才知道自己應該走哪條路。
| 類型 | 緊急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
| 聲請時機 | 生命、身體隨時可能遭受侵害的緊急狀況 | 通常保護令審理中,法院職權核發 | 一般正常聲請 |
| 聲請人 | 警察、檢察官、地方主管機關 | 被害人、警察、檢察官、地方主管機關 | 被害人、警察、檢察官、地方主管機關 |
| 核發程序 | 原則不開庭,4小時內核發 | 原則不開庭(若需開庭,代表有疑慮) | 必須開庭審理 |
| 有效期限 | 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為止 | 2年以下,可聲請延長 | 2年以下,可聲請延長 |
| 重點 | 最快,但只能由公務機關聲請 | 填補等待通常保護令的空窗期 | 效力最完整,程序最嚴謹,需充足證據 |
本文後續主要討論「通常保護令」,因為這是一般人最常走的路。
貳、聲請保護令的五大步驟:律師實務全攻略
通常保護令的核發比例大概是七成。
感覺很高?但這代表還有三成人失敗了。
我看過太多人在這五個步驟的某一環出問題,導致保護令沒拿到。每一步都有眉角,讓我一一告訴你。
步驟一:蒐集證據(這是最關鍵的一步,也是最多人搞砸的地方)
沒有證據,縱使發生再可怕的事,法官也難以核發保護令。
我在實務上看到最常見的兩個問題:
第一,「截圖截了一堆,但沒有整理,就這樣塞給法官」。
法官每天看幾十個案子,你丟給他一百張沒有標示的截圖,他除了沒有義務幫你整理,他也看不懂你想表達的是什麼意思。這樣的證據,效果大打折扣,只是平白無故讓法官駁回你的聲請。
第二,「等到很嚴重了才開始蒐證,前面的都沒有了」。
所以我一直跟當事人說:當你「覺得不對勁」的時候(請注意這個時間點!!),就要開始蒐證了。不要怕麻煩、不要等到很嚴重再說,要蒐證要早!
以下是常見的幾種證據:
(一) 數位證據
像是LINE、Facebook、簡訊裡的騷擾、恐嚇、辱罵對話,務必保留完整對話記錄,如果要截圖,也要包含「時間」(這很重要,曾經在開庭時,法官就直接跟對造說,「你截這些圖,是哪時候的對話?」、「你沒有時間,我要怎麼判別?」、「不要當法官都沒有看這些內容,這些是最基本的」!)。
除了截圖外,也建議用「備份」功能保存整段對話,最不濟也要用螢幕錄影。
此外,錄音、錄影是最直接的證據。你也在場的情況下,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為了做為證據原則上是合法的。(註:請練習隱密錄音的方式,以免激怒對方造成更嚴重的傷害。市面上有很多隱密錄音器材可以考慮。)
(二) 實體與醫療證據
發生肢體暴力後,盡量在脫困後第一時間前往醫院,向醫師表明是遭受家暴,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詳列傷勢、發生時間及原因。
遠離危險後,拍攝身上的傷痕、被破壞的物品、現場狀況,並傳給信任的親友做備份。
(三) 官方紀錄與人證
曾經報警的話,報案紀錄都可以作為證據。若有社工定期關懷,也可能作為佐證。
目擊者的證詞很有用,家人、鄰居、同事、朋友都可以。沒有目擊者,知悉此事的人也可能有幫助(這部分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是否有效)。
步驟二:撰寫聲請狀(法官想看什麼,跟你想寫的不一樣)
聲請狀是讓法官理解你狀況的最重要文件。
一份有效的聲請狀,需要讓法官看到三件事:
1. 家庭暴力確實發生過
把家暴事實寫清楚:人事時地物,越具體越好。
不要只寫「他很常打我」,要寫「000年0月0日晚上(時間),他(人)在客廳(地點)用拳頭打我(人)的頭部(事),造成我右眼眶瘀青,我有去某某醫院就診,診斷證明書如附件」。
2. 家庭暴力反覆發生
這一點很多人忽略。
如果只有一次家暴事實,法官有時候會認定這是「偶發事件」、「一時情緒失控」,然後駁回。
所以,你必須在聲請狀裡,呈現這家暴的情況在不同時間點有發生過,例如:「在000年0月0日,他曾經在街上辱罵我,並且打我巴掌,當時有報警」,不需要每次都有完整證據,但至少要在時間軸上說清楚,這種類似狀況發生了幾次、什麼情況、盡量找出證據。
3. 未來可能再發生(核發的「必要性」要件)
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關鍵。
如果家暴發生了,但你們已經完全沒有任何接觸可能(例如他要永久移民,你也要去其他國讀書),法院可能認為未來再發生的可能性太低,不需要保護令(這個在實務上有發生過就是兩人間隔太遠,所以駁回的)。
所以,聲請狀裡要強調未來雙方仍可能接觸的情境,例如:
- 還沒離婚
- 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會有會面交往的問題
- 工作場所相同
- 住在同一個社區
步驟三:遞狀與程序準備
聲請通常保護令,可以去警察機關報案聲請,也可以自己備齊證據直接向法院遞狀。
幾個重要的事情:
費用: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全部免費(家暴法第10條第3項)。
社工陪同:法院受理後通常會有社工聯繫,可陪同開庭,提供心理支持。
提前閱卷:開庭前建議主動聲請閱卷,看法院有沒有調閱其他證據,以及對方有沒有提出新的主張或答辯。
步驟四:開庭審理(法庭上的攻防)
通常保護令一定要開庭。這一關,是很多人最緊張的地方。
- 你可以要求「隔別訊問」
如果你擔心跟對方面對面,可以在聲請狀上註明希望隔別訊問,或是收到開庭通知後直接打電話問書記官。法院會用時間或地點的方式,把你們分開。
- 開庭陳述的準備
法官很忙,他可能只看訴狀不一定會問你,但如果問到你,你要講的東西要提前整理好。
有情緒是正常的,我不會要求你開庭不能哭,但你必須在情緒之外,把「人事時地物」交代清楚。
這點很重要:開庭前把你要說的事情寫下來,包括發生時間、地點、對方做了什麼、你的反應、有沒有人在場、有沒有去就醫、有什麼證據——這些都準備好。
- 對方的常見抗辯
加害人在開庭時通常有三種反應:
- 否認:「她說謊」、「證據是偽造的」、「沒有證據且與事實不符」,這個是大宗,畢竟證據蒐集不是很簡單,如果沒有一槍斃命的證據,「否認」是加害人最常用的一招。
- 說是偶發:「只有那一次,我是被激怒的」,在沒有反覆發生的狀況下,是可能被駁回的。
- 說沒有必要性:「我已經搬去很遠了,不可能再去找她」、「我沒有去他媽媽家騷擾過他」
針對這三種抗辯,你在聲請狀和開庭陳述裡,就要先預想辦法、說法提前應對。
- 律師能幫你做什麼
律師可以幫你釐清事實、挑選有力證據、撰寫聲請狀、閱卷、針對對方的抗辯提出反駁,並在開庭時陪同陳述意見,而有人問,「我都已經有警察、社工幫我,這樣還不夠嗎?」老實說,不一定,除了一翻兩瞪眼的案例,其他模稜兩可的案件,他們就不一定能做出正確的評估,進而去說服法院,而這時就是律師的功用了。
但有一點要說清楚:事實部分法官會問你本人,律師不能代替你說。但律師可以在旁邊幫你補充、確保你說的話在法律上的論述是完整的。
步驟五:保護令的准駁
開庭結束後,法院會在一定時間內做出裁定。
如果核發保護令,雙方通常會由警察機關通知,並送達正本。這不只是一張紙,這是國家公權力正式告訴對方:不准再靠近你。 如果駁回,你有十天可以提起抗告。抗告需要明確指出原裁定的錯誤,專業性較高,建議找律師協助。
參、保護令可以命令對方做哪些事?以及後續的法律程序
很多人只知道保護令可以「禁止對方接近」,但其實法院可以根據你的聲請和個案情況,核發多達14種不同效果的命令(家暴法第14條,其實有16款,但實際上是14種)。
這些你都可以依據自己的狀況聲請:
-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任何形式的肢體、精神或經濟暴力。
-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最常見的類型,直接切斷雙方不必要的聯繫
- 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遠離令,通常是100公尺,住家、學校、工作地點都可以列入
- 命遷出住居所—就算房子是對方的,法院仍可命令他搬出去
- 命交付生活或工作必需品
- 命暫時行使子女親權,或命交付子女
- 命給付相關費用—包含住所租金、子女扶養費、醫療費用,若拒絕依據保護令支付,即構成違法
- 命完成處遇計畫——戒癮治療、心理治療、親職教育等
- 禁止查閱戶籍、學籍等個人資料
- 禁止重製、散佈、播送性影像
- 命交付或刪除性影像
- 命移除已上傳至網路的性影像
- 命負擔律師費用(極少見,但存在)
- 其他必要命令—法院可依個案情況裁量
重點是:你要在聲請狀裡明確寫出你需要哪幾款命令,並說明原因。法院不會自動幫你把每款都核發。
後續的法律程序:抗告、撤回、撤銷
這三個詞常被混用,但在法律上完全不同意思。
- 抗告
不管是你或加害人,對裁定結果不服,都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後10天內提起抗告。
抗告理由必須明確指出原裁定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的錯誤。時間短、專業性高,建議找律師處理。
- 撤回
在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前」,你可以不附任何理由撤回聲請,結案。
- 撤銷
在保護令「已經核發之後」,你覺得已經沒有必要,可以向法院「聲請取消」。
法院會開庭讓雙方到場,確認撤銷的理由。不是聲請了就一定成功。
肆、保護令跟離婚、監護權(親權)的關係
一、保護令在離婚訴訟中的作用
家暴可以說是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即等同於「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當法院核發保護令,就等於法院已認定加害者有家庭暴力的事實。這在裁判離婚的訴訟中,是非常重要的依據。
除此之外,受害者還可以依民法第1056條,在離婚訴訟中請求損害賠償,包含精神上的損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二、保護令對監護權的影響
法院在決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法律上叫「親權」)歸屬時,最高原則是「子女最佳利益」。
家暴法第43條規定:若加害者有家暴事實,且法院已核發保護令,法院「推定」其不適合取得監護權。
這裡要注意一個字:「推定」。
推定不等於確定。在司法實務上,確實有被核發保護令後,仍然取得監護權的案例。所以如果對方說「就算你聲請了保護令,孩子還是我的」,請不要輕信,但也不要誤以為拿到保護令就一定能拿到監護權。
三、保護令對探視權(會面交往)的影響
若相對人有家暴記錄,法院可能會限制其探視時間及方式,或要求在第三方(例如社工或親友)的監督下進行探視。
結語:保護令不是「一張沒用的紙」
我在諮詢中常常聽到當事人說:「律師,你覺得我聲請得過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於你準備得夠不夠。
很多人在家暴中待太久,已經習慣了那種無力感,覺得做什麼都沒用。
但保護令不是一張沒用的紙。它是法律賦予你的武器——透過國家公權力,明確告訴對方:不准再靠近,否則就是刑事犯罪。
過程或許不容易,但它是你重建安全的第一步。
如果你看完這篇文章,還是不確定自己的狀況是否符合聲請條件,或是不知道從哪裡開始準備,請再加Line與我預約諮詢。 我可以幫你評估現有的證據,以及下一步最適合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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