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案件

關於本票裁定的七個小問題

一、本票怎麼寫? 本票的要件規定在票據法第120條,只要本票中包含:「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寫本票兩個大字)、「一定之金額」(寫新臺幣多少錢)、「發票人簽名」(發票人的名字)、「發票年、月、日」(哪時候開這張票),原則上就是有效的本票。 二、本票的效果及作用? 本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發票人自己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因為可以拿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取得裁定後又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簡單又迅速,所以實務上很常使用。 三、

什麼是緩起訴和緩刑?

以下將分成兩個部分,如果你只是要了解什麼是緩起訴跟緩刑,看第一個部分就好,要再進一步詳細了解再看第二部分。 一、緩起訴及緩刑概說: 當你面對刑事訴訟,最好的結果就是不起訴或是無罪,但事實上有時因為證據問題或是你在警察局做筆錄時說了不該說的事情,而沒辦法獲得最佳的結果(所以說做筆錄前或是遇到刑事案件時諮詢律師是很重要的),那時就必須考慮是不是要選擇第二好的結果--緩起訴或是緩刑。 所謂緩起訴的意思就是:檢察官原本可以起訴你,但認為你其實做的事情侵害不嚴重,而且也認罪了,再符合某些條件下,他就可以暫時不要起訴你,而你只要在一定時間內不要再故意犯罪,那這件事情就當作沒事了。而在什麼情況可以緩起訴呢?在你認罪後,可能會附加以下的條件,包含:

Episode

00:00:00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