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票裁定的七個小問題

一、本票怎麼寫? 本票的要件規定在票據法第120條,只要本票中包含:「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寫本票兩個大字)、「一定之金額」(寫新臺幣多少錢)、「發票人簽名」(發票人的名字)、「發票年、月、日」(哪時候開這張票),原則上就是有效的本票。 二、本票的效果及作用? 本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發票人自己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因為可以拿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取得裁定後又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簡單又迅速,所以實務上很常使用。 三、

住戶違反規約罰錢合法嗎?

現代人多住於公寓大廈,住在一起即會發生很多糾紛,而不少這種社區用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做出決議,拘束社區全體居民之行為,例如:寵物不落地、禁止社區內吸菸、樓梯間不得堆置雜物等,違反的話將要罰錢。如果住戶違反了規約或是區權會決議,真的可以罰錢嗎?有法律效果嗎? 我國司法實務就這個問題並非有固定見解,而有以下幾種不一樣的說法: 一、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無效: 有幾個判決是認為:這種影響人民權益之事項,應由法律或是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才得以限制,如果同意可以這樣的方式罰錢,等於法治社會下有私人執法之可能,所以除非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都同意,不然不可以由多數決之方式強行課與未同意者法律所無之義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士小字第15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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