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談

【執業雜談】離婚時的探視方式怎麼寫?越詳細越好嗎?

只要你們之間有小孩,在離婚時,免不了都要針對小孩子的親權(就是俗稱的監護權)及會面交往方式(就是俗稱探視)跟另一方討論,而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方式一般來說是怎麼樣的呢? 一、一般的會面交往方式: 如果你是選擇去法院裁判離婚,或是調解離婚,他們都會有一套既定的會面交往模板(多數人稱「公版」),「公版」的會面交往方式包含:週間每天都有固定電話或視訊的時間、每兩個禮拜接小孩回家同住一個週末、春節假期平分輪流在雙方家過節、寒暑假多給非同住方幾天相處時間,以及撥三個國定假日給非同住方跟孩子一起過。 然而如果你的工作型態或是你們的狀況(例如:父母住所相距甚遠)

【執業雜談】律師的休假日常

昨天開始跟太太娘家一起出遊, 一堆人開一部七人座休旅, 邊開車路上要應付老人家及小孩子的各種需求, 十分勞累。 今天早上從花蓮出發到台東, 路上接聽的電話如下: 法扶專員*1;書記官*3;對造律師*2;當事人*2;朋友介紹的客人*1 在休假還是一樣電話滿滿, 現在是工作日更是如此。 諮詢的訊息*7人次, 還不包含回覆已經委任的當事人的訊息。 助理幫我聲請閱卷、 追蹤問書記官的問題(雖然法院現在還沒給我回應), 我也必須要持續跟進。

【執業雜談】保護令的證據蒐集雜談

「律師啊,我被老公打,沒有去驗傷可以嗎?」、「家裡只有兩個人,怎麼會有證據啦」、「對方一直哭,法官會不會就這樣相信她?」、「對方提出她跟社工和朋友的對話,這樣我是不是完蛋了?」 在我的律師生涯,遇到很多當事人詢問以上的問題,他們總是看起來憂心忡忡,深怕對方有什麼可以影響法官的證據,或是自己不知道怎麽找證據,今天這篇文章就是概略來說證據要怎麼找,讓你可以做好保護令訴訟初步的準備。 一、證據即是一切: 聲請保護令的證據,雖沒有要求被害人需要提出證據,去證明家暴事實到完全無其他的可能情況(就是「明確可信或無合理懷疑」的狀況),被害人只需要提出「

【執業雜談】暫時保護令真的要抗告嗎?相對人抗告了,要花時間答辯嗎?

一、暫時保護令是什麼? 保護令是為了確保聲請人不再遭受家庭暴力,而帶有警告加害者效果的法院裁定,違反將有刑事懲罰,種類包含: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而我們一般在聲請後,不需要太多證據,通常也不會開庭,多數法院會盡快核發暫時保護令;在核發暫時保護令後,接下來法院就會針對你們之間的家暴糾紛,開啟通常保護令程序(就是要開庭調查啦。) 二、相對人需要就暫時保護令抗告嗎? 原則上不建議,因為花時間又沒意義,理由如下: (一)提出抗告並不會中止暫時保護令的效力:暫時保護令在核發後,

【法律小知識】家事訴訟中的即刻救援—「暫時處分」

一、家事訴訟之時間冗長該如何? 在家事訴訟,特別是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事件,由於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重視,法院將會進行諸多調查程序,包含: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及作出報告、開庭調查(每次開庭又隔好幾個月),因此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事件可能需要長達一年的時間方有結果。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等待法院裁定可能會變得緩不濟急。例如:給付扶養費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已急需扶養;改定監護案件,對造正準備將小孩帶出國(這種很可怕),若等待法院裁定,將使你有一輩子再也看不到小孩的可能。這時,你就需要「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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