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

【法律小知識】家事訴訟中的即刻救援—「暫時處分」

一、家事訴訟之時間冗長該如何? 在家事訴訟,特別是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事件,由於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重視,法院將會進行諸多調查程序,包含: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及作出報告、開庭調查(每次開庭又隔好幾個月),因此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事件可能需要長達一年的時間方有結果。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等待法院裁定可能會變得緩不濟急。例如:給付扶養費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已急需扶養;改定監護案件,對造正準備將小孩帶出國(這種很可怕),若等待法院裁定,將使你有一輩子再也看不到小孩的可能。這時,你就需要「暫時處分」

【法律小知識】不給扶養費就沒有探視權?剛安捏?

問題:當事人是一個夢想家,整天做夢希望發大財,不務正業,老公也因為她的行為選擇跟她離婚,而兩人生的小孩也自然由有經濟能力的老公扶養,又當事人現今打工維生,無法支付當初約定的扶養費用,老公便生氣的不給她探視小朋友,然而,不給扶養費真的不能看小孩嗎?還是老公胡謅的?(以上問題改寫自真實案例,並已修改部分事實、隱蔽相關身份資訊) 一、探視權是父母權利 探視權(在司法實務上稱為「會面交往」,雖俗稱「探視權」,在此為求閱讀方便,以下直接使用「探視權」

【法律小知識】在爸媽活著時聲明放棄繼承或拋棄繼承有效嗎?

問題1:在很多鄉土劇中,因為爸媽不滿意子女的各種決定(包含:移民、娶嫁他們不喜歡的人等),這時爸媽為了逼迫子女順從他們的意思,就會跟子女說:如果真的要忤逆爸媽,就要聲明之後不繼承家裡任何財產,他們之後什麼都拿不到。如果你是子女,你會做嗎?預先聲明放棄繼承真的有效嗎? 問題2:很多孩子長年為了自己的父母煩惱,因為自己的父母一直累積債務,深怕自己未來忘記拋棄繼承這件事,在父母生後還有處理法院程序,那子女可否在父母生前就預先拋棄繼承呢? * 繼承與拋棄繼承 依據民法規定,當被繼承人過世後,繼承才開始發生(民法第1147條)

【法律小知識】什麼是「由家分離」?

家是安心的避風港,不管在外受到怎樣的委屈,你都有一個地方,永遠可以讓你回去,但每個人的家中不是都必然和樂,有的會有奇怪的親屬妨害家中安寧;有的會有不肖子女啃老,面對這樣的家人,那該怎麼辦呢?這時就可以向法院起訴,用實務上較為少見的「由家分離」訴訟命他們離家。 一、「由家分離」的規定及要件: 我國民法規定,所謂「家」是一個親屬團體,而這個團體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存在(民法第1122條,會規定這個也很奇妙),當家屬成年時,就可以請求由家分離,

【法律小知識】變更姓名的方式及基本條件

當人出生後,在父母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時,就有一個固定的姓名,但基於某些原因,想要改名或是更改姓氏,是可以的嗎?那又要怎麼做呢? 一、變更姓氏(姓名條例第8條) (一)成年後,本人可以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3項)。 (二)未成年前要變更姓氏: 1、需由父母書面約定(民法第1059條第2項)。 2、如果父母無法有共識,則需要父母的一方或是子女用訴狀說明理由,向法院請求變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但這個不是你只要去請求變更就會通過,法院會審查你的理由是否充足,

Episode

00:00:00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