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

【執業雜談】離婚時的探視方式怎麼寫?越詳細越好嗎?

只要你們之間有小孩,在離婚時,免不了都要針對小孩子的親權(就是俗稱的監護權)及會面交往方式(就是俗稱探視)跟另一方討論,而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方式一般來說是怎麼樣的呢? 一、一般的會面交往方式: 如果你是選擇去法院裁判離婚,或是調解離婚,他們都會有一套既定的會面交往模板(多數人稱「公版」),「公版」的會面交往方式包含:週間每天都有固定電話或視訊的時間、每兩個禮拜接小孩回家同住一個週末、春節假期平分輪流在雙方家過節、寒暑假多給非同住方幾天相處時間,以及撥三個國定假日給非同住方跟孩子一起過。 然而如果你的工作型態或是你們的狀況(例如:父母住所相距甚遠)

【法律小知識】不給扶養費就沒有探視權?剛安捏?

問題:當事人是一個夢想家,整天做夢希望發大財,不務正業,老公也因為她的行為選擇跟她離婚,而兩人生的小孩也自然由有經濟能力的老公扶養,又當事人現今打工維生,無法支付當初約定的扶養費用,老公便生氣的不給她探視小朋友,然而,不給扶養費真的不能看小孩嗎?還是老公胡謅的?(以上問題改寫自真實案例,並已修改部分事實、隱蔽相關身份資訊) 一、探視權是父母權利 探視權(在司法實務上稱為「會面交往」,雖俗稱「探視權」,在此為求閱讀方便,以下直接使用「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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